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黃吳盆 被告 鄭淑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6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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