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4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 李珠滿嘉新 免洗餐具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珠滿即嘉新免洗餐具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新免洗餐具行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提出李珠滿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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