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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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永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清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7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