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同上法定代理人乙○○同上被告己○○法定代理人戊○○同上法定代理人甲○○同上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751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01日上午11時02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劉家祥書記官劉謹翊通譯陳其明調解委員簡華揚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丙○○到法定代理人乙○○委任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丁○○到被告己○○到法定代理人戊○○委任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甲○○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拾貳萬伍仟元(上開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前,由被告逕匯入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之壯圍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收到前揭款項後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書記官劉謹翊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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