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間某日│96年9月、10月間某│96年6月18日至96年6││││日│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偵字第27960號│96年偵字第27960號│97年度偵字第32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訴字第486號│97年訴字第486號│97年上易字第131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12月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訴字第486號│97年訴字第486號│97年上易字第13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97年12月2日│├─┴──────┼──────────┼─────────┼─────────┤││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執第8366號│97年執字第8366號│98年執字第20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8月5日至│96年7月30日至│96年8月12日│││96年8月7日│96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偵字第3201號│97年偵字第32010號│97年度偵字第320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上易字第1319號│97年上易字第1319號│97年上易字第131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日│97年12月2日│97年12月2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上易字第1319號│97年上易字第1319號│97年上易字第13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日│97年12月2日│97年12月2日│├─┴──────┼──────────┼─────────┼─────────┤││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8年執第209號│98年執字第209號│98年執字第2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