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305號原告 張文瑞 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規定並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則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5萬元,然民事起訴狀及陳報狀僅記載被告為「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並未陳明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年籍資料(本院卷第15、41頁),然經本院調取帳戶資料,並於民國112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閱卷,並補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後(本院卷第67頁),原告於同年月11日收受該裁定(本院卷第69頁),並未按期補正,依上開規定,原告書狀未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其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定期命補正又未按期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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