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行執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行執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表人 李泰平 代理人 林易尚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劉才碩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4款、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第30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執行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44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立即補繳。
二、又聲請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收入總歸戶資料,應繳納查詢規費每人所得資料250元、每人財產資料250元,共計500元,應一併補繳。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