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7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訴字第7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解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0年度訴字第777號上訴人 劉育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項慶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育部間解聘事件,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次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7號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據提出上訴理由,有待補正。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李明益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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