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4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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