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淑芳周瑤章周方 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拾陸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陸萬陸仟零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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