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0號上訴人烏樹林花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玲 上訴人 鍾羅瑞香 被上訴人 鍾國宣
鍾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5年度訴字第73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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