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56號原告 王趙碧玉 被告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
101年7月2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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