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5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曾小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