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53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更定其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42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009號裁定減刑及更定執行刑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