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王俐文王天英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