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2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林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使用契約,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信用貸款約定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