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25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務人 張文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 肆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肆萬叁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緣原債權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8月14日
變更名稱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15日將債權人讓與予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並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公告方式代債權讓與之通知,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報紙可稽,合先敘明。
⑵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契約,向原債權人申請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嗣後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