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曾怡仁 債務人 苗俊弘
張鼐謨
一、債務人苗俊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壹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鼐謨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苗俊弘前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邀同債務人張鼐謨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立有借款契約書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年8月11日起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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