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02號聲請人甲○○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
查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陳明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279,000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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