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0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菁菁資訊事業有限公司、乙○○、丙○○、丁○○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1,300元【計算方式:訴之之聲明第1項: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房屋96年全期房屋稅籍繳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課稅現值分別為259,500元及201,800元,合計為461,3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依離婚協議書請求被告乙○○給付之違約損害賠償金額1,000,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系依本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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