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三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止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豐交簡字第五六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三六六號),判處拘役四十日,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刪除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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