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93號原告北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向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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