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40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劉韋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叁佰元,逾期二月者加計違約金肆佰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