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43號原告 房敬程 訴訟代理人 房麗莉 被告 林秋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原告之地址究係為新竹縣新豐鄉○○村00鄰000○0號或同鄰551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