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述案件之判決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