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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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63號原告 蔡德晃
謝淑貞 蔡炳煌 蔡達仁 蔡吉和 蔡吉成 林錦基 林泰杉 林錦添 許林淑鑾 林淑焚 林淑娟 蔡德豐 蔡麗雲 蔡麗華蔡麗鳳 蔡秋中 蔡幼玉 蔡賴麗玉 蔡忠仁 蔡忠明 蔡秋惠 蔡秋美 吳平順林 劉寶桂 蔡素華 蔡素花 陳世芳劉月嬌陳月英 張陳月美 陳月容 陳雪 蔡文彬 蔡博賢 蔡淑觀鄭 蔡月英 蔡月裡 蔡月嬌 蔡德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林書豪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狀稱蔡德信為 蔡天生 之40位繼承人之共同代理人,惟未據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以上均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5,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謝宜雯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璧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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