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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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63號原告 蔡德晃
謝淑貞 蔡炳煌 蔡達仁 蔡吉和 蔡吉成 林錦基 林泰杉 林錦添 許林淑鑾 林淑焚 林淑娟 蔡德豐 蔡麗雲 蔡麗華 劉 蔡麗鳳 蔡秋中 蔡幼玉 蔡賴麗玉 蔡忠仁 蔡忠明 蔡秋惠 蔡秋美 吳平順林 劉寶桂 蔡素華 蔡素花 陳世芳 褚 劉月嬌 林 陳月英 張陳月美 陳月容 陳雪 蔡文彬 蔡博賢 蔡淑觀鄭 蔡月英 蔡月裡 蔡月嬌 蔡德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林書豪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狀稱蔡德信為 蔡天生 之40位繼承人之共同代理人,惟未據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以上均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5,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謝宜雯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