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玥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