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林國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宗義 、 李明結 、 林澄見 、 陳華慶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宗義、李明結、林澄見、陳華慶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0438元,應繳裁判費222,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9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