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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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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