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69號聲請人 連煥雄 上列聲請人因尚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尚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105年度營所稅額查核尚未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34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7月1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