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正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戊○○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丙○○住台北市○○街○○○號六樓被告力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丁○○住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
洪文全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