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波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波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波濤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李波濤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28日,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0年7月2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另就卷附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觀之,受刑人於提起上訴時,皆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且未為數罪併罰(應為要求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意)。則受刑人既已透過此方式表達其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自無再令其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7月24日109年7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313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698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0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0號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58號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0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8日110年8月11日110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88號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58號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28日110年8月11日110年8月26日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10號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33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02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30日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4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