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聲請人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001│ 花文貴 │97年4月2日│未載│139,195元│643809│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