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沈政男 債務人 劉乃菁 (即 劉顯堂 之繼承人)
劉人豪 (即劉顯堂之繼承人) 劉伃庭 (即劉顯堂之繼承人) 劉乃瑋 (即劉顯堂之繼承人)兼上法定代理人 王羿靜
一、債務人劉乃菁、劉人豪、劉伃庭、劉乃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顯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王羿靜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2,637元,及其中61,928元部分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
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劉乃菁、劉人豪、劉伃庭、劉乃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顯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王羿靜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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