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5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李阿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壹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其中玖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