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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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詹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8783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詹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汪詹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附表:受刑人汪詹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5日(2次)拘役2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年01月15日111年01月08日、111年02月16日111年02月16日111年0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9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4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214號111年度中簡字第986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24日111年0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214號111年度中簡字第9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6月20日111年07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3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83號(已定刑9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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