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志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5日下午4時23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