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零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偕同證人 蔡長熙 到庭。
被告應提出「因有事前往金門而未能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準時到院行言詞辯論」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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