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19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對人三厤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發銀 相對人 謝哲彥 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4日第一次通知聲請人於
5日內補正對相對人三厤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謝哲彥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此項通知已於100年8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