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93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13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遲延履行時,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約
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下同)294,182元及自96年8月23日起至96年9月26
日止之利息5,148元,並自96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責
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及交易
記錄一覽表各乙紙為證。至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
尚有糾葛,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云云,經查:本件
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未提出其他書狀或證據以資
抗辯,僅空泛辯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依法自難對其為有利
之認定。是被告上開辯解,尚無可取,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