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元(5.35X1,6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