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元(5.35X1,6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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