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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