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12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嵩富全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經查,相對人嵩富全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