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8年度易字第2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在警、偵、審訊均已坦承,案情明朗,已無串證之虞,且被告與祖父 許水攆 相依為命,祖父許水攆已於民國98年3月20日死亡,而於98年3月27日出殯,為此,請求具保停押,使被告得以送祖父人生一程等語。
二、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 許財 因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於98年3月16日起執行羈押,今本院前認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次查,被告以其為祖父奔喪而聲請具保停押1事,要與上開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本件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