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1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智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務必完整勿缺頁)。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或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