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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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毅彬選任辯護人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有附表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陳玟珍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附表】
┌─────┬────────────────────────┐│更正前│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更正後│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法官陳玟珍││││││法官廖穗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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