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劉清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丙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清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清雄因竊盜案件,檢察官前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具保(收據號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刑保字第57號)後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字第154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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