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彭惠暄彭清治 之繼承人債務人 彭永銘 即彭清治之繼承人債務人 藍琪禎藍翠珠
一、債務人彭惠暄即彭清治之繼承人、債務人彭永銘即彭清治之繼承人等於繼承彭清治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藍琪禎即藍翠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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