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瓊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基於人道精神,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含應訴、聽審、辯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車禍事故導致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顱內出血等,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9年7月18日緊急安置於 懷恩 護理之家;其目前意識仍不十分清楚,有時清醒,有時仍渾沌狀,不易溝通,不易理解問題並正確回答;目前需依賴他人照顧日常生活起居,現無法走路,活動需依賴輪椅等情,有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110年6月4日新營醫行字第1100052543號函(含附件)、懷恩護理之家110年6月21日懷恩護字第110062101號函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盡其訴訟防禦之能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在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