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五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七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五六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